2010年09月09日      星期四
我市切实规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
[ 作者:Administrator Account  创建时间:2010-3-5

 日前,我市出台建筑垃圾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配合市容环卫部门选用暂时闲置的建设用地作为临时消纳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在城市规划区内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开工七日前向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城管执法局在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推行社会化服务,实行有偿服务收费(经市物价局核定,建筑垃圾处置的收费标准为:1、代运费:运距小于5公里(含5公里),每立方米(吨)17元;运距大于5公里,每增1公里,每立方米(吨)另加2元。2、消纳费:每立方米(吨)6)。我市在荔园路二期的阔口下黄和肖厝设置的2个建筑垃圾处置场现已投入运营,24小时对外开放。运输车辆将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运行。对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